一般納稅人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有關問題
——更新時間:2009-12-30 09:30:40 點擊率: 3998
問題內容:
我想請問:關于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企業的存貨(按規定未作進項轉出),是否要視同銷售計銷項? |
回復意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注銷時存貨不需要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待該存貨銷售時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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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