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6] 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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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國稅發[1993]154號
一、征稅范圍
(一)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
(二)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三)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稅。
(四)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五)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六)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
(七)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不征收增值稅。
(八)郵政部門銷售集郵郵票、首日封,應當征收增值稅。
(九)縫紉,應當征收增值稅。
二、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三)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四)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三、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一)增值稅細則第二十四條關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規定中所提到的銷售額,是指該細則第二十五條所說的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二)該細則第二十四條所說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的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是指該類納稅人的全部年應稅銷售額中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超過50%,批發或零售貨物的銷售額不到50%。
四、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稅。其在銷售地發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