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第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有關精神,現將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農產品的具體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依據現行《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確定,并報總局備案。
“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50%(含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50%。
二、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政策是國家鼓勵社會就業、提高經營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級國家稅務局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對于從事農產品以外其他貨物銷售的納稅人,要嚴格執行起征點調整政策的規定,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應一律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
三、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80號)規定,加強對銷售非自產農產品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