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4] 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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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1995]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二、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按照現行對黃金、白銀生產的稅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