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5)2號
為規范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等有關規定,現將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跨地區經營且實行統一核算的總機構及分支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方式進行增值稅核算和申報。
(一)總機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全資開設、且為非獨立法人企業。總機構對分支機構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二)總機構實行統一經營、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實現計算機聯網,及時監控貨物移送、銷售收入實現和發票開具情況。
(三)總機構應準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分支機構應設置以下賬簿:存貨明細賬、應收應付款項明細賬、銷售收入明細賬、銀行存款及現金日記賬。按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或由總機構統一設置賬簿核算的,分支機構按年保存由總機構提供的包括以上賬簿記載內容的相關資料。
(四)省內跨地市經營的總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數量應在10家以上,總分支機構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合計應在3億元以上,且年增值稅應納稅額應在1000萬元以上。
同一地市范圍內(含廣州市,以下簡稱地級市,下同)跨縣(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的適用條件,由地級市國稅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五)截至申請受理日,總分支機構不存在以下情形:
1.騙取出口退稅的;
2.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3.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4.未結案的稅務違法違章案件。
二、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應由總機構統一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選擇以下一種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收入比例方式:分支機構按應稅銷售額占全部應稅銷售額的比重,計算確定分支機構的應納稅額,并分別就地申報納稅;總機構匯總申報納稅。計算公式如下:
1.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當期匯總應稅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
2.分支機構應納增值稅額=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銷售占比
3.銷售占比=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當期匯總應稅銷售額
4.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全部分支機構應納增值稅額
(二)預征率方式:分支機構以當期實現的應稅銷售額按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就地申報納稅;總機構匯總申報納稅。計算公式如下:
1.分支機構應預繳的增值稅=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預征率
2.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當期匯總應稅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三)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總機構匯總納稅申報,分支機構不進行納稅申報。計算公式如下:
總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當期匯總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
三、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申請收入比例、預征率或匯總納稅等申報納稅方式的,應向其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清冊》(附件1)
(四)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資料
(五)企業經營管理內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操作手冊
(六)總分支機構隸屬關系等證明資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申請資料后,按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納稅人申請收入比例方式納稅申報的,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辦理。
1.同一地市范圍內跨縣(區)經營的,由地級市國家稅務局辦理。
2.省內跨地市經營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至省國家稅務局辦理。
(二)納稅人申請預征率方式申報納稅的,由財政和國稅部門聯合審批。
預征率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納稅人上一年度應納增值稅稅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例提出初審意見,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層報有審批權限的國稅、財政部門審批:
1.總分支機構在同一地市范圍內的,由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和地級市財政局聯合審批。
2.省內跨地市經營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和省財政廳聯合審批。
(三)納稅人申請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納稅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和省財政廳聯合審批。
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級財政部門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經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和地級市財政局共同復核,上報省國家稅務局和省財政廳聯合審批。
五、經批準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方式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發生增加、變更、減少的,除按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外,還應向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一)實行收入比例方式的,應分別報總機構所在地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
(二)實行預征率方式的,應分別報總機構所在地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審核備案,不需另行審批。
(三)實行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報財政和國稅部門聯合審批。
六、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關可以取消其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方式申報納稅的資格:
(一)總分支機構的關系及核算方式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相關條件;
(二)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總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加強對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納稅人的具體稅務管理事項由省國家稅務局另行制定。
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特別規定的不適用本公告。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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