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 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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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