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災害地區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函〔2008〕555號 |
成文日期:2008-06-04 |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為緩解地震災害對你省受災地區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幫助災區出口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經營,現將受災地區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受災地區出口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出口的貨物,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期限及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 對受災地區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開票日期為準)的中標機電產品或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等視同出口貨物,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期限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對受災地區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紙質單證、資料因地震災害導致損毀、滅失的,應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對企業尚未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紙質單證、資料損毀、滅失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辦。對確實無法補辦相關單證的,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企業可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期限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二)對稅務機關已受理企業申報尚未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紙質單證、資料損毀、滅失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的審核結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三)對受災地區出口企業已辦理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紙質單證、報表等檔案資料損毀、滅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紙質單證、資料的損毀、滅失數量和涉及的已退(免)稅款等情況及時進行清理、統計,并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四)對企業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等資料在地震災害中損毀、滅失的,由企業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出口企業可不再補辦備案單證,但應將備案單證的損毀、滅失情況的書面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對于地震之前發生出口業務2年以上且3年內未發生偷稅、騙稅違法行為的受災地區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暫不提供紙質單證,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出口企業應在2008年12月31日前補齊相關紙質單證,逾期未補齊單證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稅款;對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紙質單證、資料損毀、滅失的,仍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 本通知所指受災地區,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根據本省實際受災情況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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