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6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業務使用全國統一《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以下簡稱《中宏人壽保險費發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宏人壽保險費發票》啟用時間
從2008年11月1日起,中宏人壽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啟用統一《中宏人壽保險費發票》,舊票同時停止使用。
二、發票式樣、規格、內容
(一)保險費發票采用白色80克A4靜電復印紙,規格為297MM×210MM。
(二)保險費發票分上下兩部分:上部分為保險費發票;下半部分為保險合同回執。
(三)保險費發票的印制內容包括:“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發票聯”、“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保險公司簽章”、“經辦人”、“復核”、“工商執照號”、“納稅人識別號”、“全國客戶服務電話”、“公司網址”、“手開無效”、“條碼”。在“保險公司簽章”位置套印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左側距保費打印區左邊線15MM,“發票專用章”字體頂部與保費打印區底邊線對齊。保險費發票印制內容標有英文對照。
保險費發票中間為保險費打印內容。
(四)保險合同回執印制內容為空白。
(五)保險費發票為單聯式(即發票聯),電子存根存儲在中宏人壽保險公司的計算機系統中,數據應保存5年。
三、保險費發票印制和領購
(一)中宏人壽保險公司各分公司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制和領購《中宏人壽保險費發票》。
(二)中宏人壽保險公司開展其他經營業務所需開具的發票仍按原式樣和方法實施。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統一的票樣和要求印制該公司的保險費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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