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關于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的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汶川地震中受災嚴重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但從事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納稅人除外。
受災嚴重地區和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具體范圍見附件。
三、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一)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二)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四、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外購和自制的不動產不屬于本辦法的扣除范圍。
五、設有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實行由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納稅人,總機構在受災嚴重地區,由總機構購進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總機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總機構不在受災嚴重地區,由總機構購進并用于受災嚴重地區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產,可由總機構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六、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一)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不含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將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
(三)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四)固定資產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
(五)將固定資產供受災嚴重地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折舊辦法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七、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
(二)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
(三)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四)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五)將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
納稅人有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未作銷售的,以視同銷售的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八、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7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
九、納稅人可放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權,選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放棄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聲明,并自提出聲明的所屬月份起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再計入進項稅額抵扣。
對納稅人已放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又改變放棄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權請求的,須自放棄抵扣權執行月份起滿12個月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方可恢復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
十、納入本辦法實施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適用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十一、納稅人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應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十二、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受災嚴重地區和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的具體范圍
附件:
受災嚴重地區和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的具體范圍
一、受災嚴重地區具體范圍
“受災嚴重地區”是指,根據《民政部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地震局關于印發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確定的極重災區10個縣(市)和重災區41個縣(市、區)。
(一)極重災區。共10個縣(市),分別是:四川省汶川縣、北川縣、綿竹市、什邡市、青川縣、茂縣、安縣、都江堰市、平武縣、彭州市。
(二)重災區。共41個縣(市、區),分別是:
1.四川省(29個):理縣、江油市、廣元市利州區、廣元市朝天區、旺蒼縣、梓潼縣、綿陽市游仙區、德陽市旌陽區、小金縣、綿陽市涪城區、羅江縣、黑水縣、崇州市、劍閣縣、三臺縣、閬中市、鹽亭縣、松潘縣、蒼溪縣、蘆山縣、中江縣、廣元市元壩區、大邑縣、寶興縣、南江縣、廣漢市、漢源縣、石棉縣、九寨溝縣。
2.甘肅省(8個):文縣、隴南市武都區、康縣、成縣、徽縣、西和縣、兩當縣、舟曲縣。
3.陜西省(4個):寧強縣、略陽縣、勉縣、寶雞市陳倉區。
二、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具體范圍
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是指從事焦炭加工、電解鋁生產、小規模鋼鐵生產、小火電發電為主的納稅人。所謂為主,是指從事上述業務取得的年銷售額占其同期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
小規模鋼鐵生產的標準,是指年產普通鋼200萬噸以下、或年產特殊鋼50萬噸以下、或年產鐵合金10萬噸以下。
小火電發電的標準,是指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規定應關停的燃煤(油)機組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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