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
現將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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