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2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有關規定,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適用財稅〔2012〕84號文件,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總機構)及其試點地區分支機構,應按照本公告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關于總機構納稅申報事項
(一)總機構按規定匯總計算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申報表主表)及附列資料對應欄次。
(二)按規定可以從總機構匯總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分支機構已納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總機構匯總后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中。當期不足抵減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即:當期分支機構已納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大于總機構匯總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時,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中只填報可抵減部分。
(三)總機構應設立相應臺賬,記錄稅款抵減情況,以備查閱。
三、關于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納稅申報事項
(一)試點地區分支機構將按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銷售額”中,按預征率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
(二)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附件)內容,在“簡易計稅方法征稅”欄目中增設“預征率 %”欄,用于試點地區分支機構預征增值稅銷售額、應納稅額的填報。
(三)試點地區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銷項稅額,按原有關規定填報在申報表主表及附列資料對應欄次。
(四)試點地區分支機構抄報稅、認證等事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當期進項稅額應填報在申報表主表及附列資料對應欄次,其中由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需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中填報轉出。
四、各地稅務機關應做好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宣傳和輔導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同時適用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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