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后實地查驗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且發票月領購量為300份以上(含300份)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開展事后的實地查驗。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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