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示:根據財稅[2016]36號(點擊查看詳情),財稅[2015]118號以下全文自2016年3月23日起廢止。
財稅[2015]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鼓勵服務出口,決定對影視服務、離岸服務外包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下列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一)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
(二)技術轉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財稅[2013]106號)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二、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將外購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的,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出口的,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應稅服務,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于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于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三、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為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提供有效出口憑證和收款憑證。
五、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第一條第(六)項、《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第七條第(六)項中“發行”,以及第(九)項中“技術轉讓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和“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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