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有關規定,為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現將我省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票樣和編碼規范的電子發票。
二、各級國稅機關要做好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宣傳組織工作,重點做好電信、電商、公共事業、快遞、連鎖餐飲等開票量大行業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票方和受票方在開具或取得電子發票后仍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國稅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已使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企業,可同時使用經主管國稅機關核準的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冠名發票)及其它發票,受票方索取紙質普通發票的,開票方不得拒絕提供。
五、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https://gs.etax-gd.gov.cn)或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進行發票信息一致性查驗。
六、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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