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我省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辦理有關涉稅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登記
(一)試點納稅人已在登記部門(工商、編辦和民政)辦理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新版證照或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無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二)試點納稅人原有的地稅稅務登記證在領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新版證照前,可繼續用于辦理國稅各項涉稅業務。
二、資格登記
(一)試點實施前已是一般納稅人并兼有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
(二)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為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應稅行為年銷售額=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應稅行為營業額合計÷(1+3%)。應稅行為年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為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三、優惠備案
(一)試點納稅人已在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或審批手續的減免稅事項,凡符合《通知》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繼續有效,試點納稅人無需另行辦理增值稅備案手續。《通知》規定的減免稅項目要求報送有關材料的,納稅人應將有關材料報送主管國稅機關(詳見附件)。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重新辦理相關手續;納稅人不符合享受減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免稅。
(三)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新增符合條件的增值稅減免稅項目,應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四、發票管理
已在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票種核定手續的試點納稅人,無需重新辦理票種核定手續;未在地稅部門辦理票種核定手續的,應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票種核定手續。具體發票管理事項另行公告。
五、申報征收
(一)試點納稅人2016年4月(稅款所屬期,含4月)之前的營業稅仍在地稅機關申報繳納。自2016年5月(稅款所屬期)起,試點納稅人應在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1個季度為納稅申報期。
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以1個季度為納稅申報期。小規模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三)請選擇使用稅庫銀或ETS方式扣款的試點納稅人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簽訂委托扣款三方協議,以確保稅款及時入庫;試點納稅人為國地稅共管戶的,其在國稅已經簽訂的委托扣款三方協議依然有效。
六、業務輔導
請試點納稅人積極參加稅務機關組織的營改增業務輔導培訓。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www.gd-n-tax.gov.cn)“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專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官方微信 “廣東國稅”了解和咨詢營改增試點改革相關政策規定和辦稅指引。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辦理稅收優惠事項需提供的資料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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