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
——更新時間:2018-10-08 06:04:05 點擊率: 595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方便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要求,稅務總局決定壓縮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一)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需要采集、驗證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范圍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二)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求,主動申領發票;
(三)納稅人按照規定辦理稅控設備發行等事項。
二、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三、稅務機關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四、各省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辦理時限、辦理方式和辦理流程,盡可能實現稅控設備網上購買,并做好壓縮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新辦納稅人及時、順利地領用增值稅發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區,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區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1日
相關閱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