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滿足納稅人發票使用需要,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
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聯次,其中04代表二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05代表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二、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一)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二)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由稅務總局統一招標采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中標廠商印制,其式樣、規格、聯次和防偽措施等與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一致,并加印企業發票專用章。
(三)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編碼規則編制。發票代碼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國稅機關在501-999范圍內統一編制。
(四)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規定,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印制費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5〕34號)第一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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