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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解讀

2010年上半年稅收政策解讀之增值稅政策歸納與整理

——更新時間:2010-07-19 04:11:55 點擊率: 4114
    2010年上半年新頒布增值稅政策(包括2009年簽發2010年頒布的政策)主要有16個文件,涉及征免稅政策、一般納稅人認定政策、輔導期管理等政策,但主要是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政策,現歸納整理如下:

  一、征稅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豆粕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橄欖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144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橄欖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所屬研究院整體注入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6號)規定,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下屬北京化工研究院、石油化工科學研究院、石油勘探開發研究院、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和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等六家研究院向石化股份公司整體轉讓其資產、債權、債務、勞動力和業務的行為屬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的規定,不征增值稅。

  二、減免稅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部分條款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1)第三條第(二)項“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

  (2)將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調整為: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規定: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具體計算公式為:

  ①對采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②對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愿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同時廢止。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但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另行制定。

  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規定,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共中央宣傳部關于公布學習出版社等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0]29號)明確,學習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給與適當的優惠(具體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的具體政策執行)。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97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征增值稅。

  三、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號)規定,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

  需要提示的是:個體工商戶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需使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26號)規定的辦法執行。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宣傳材料的通知》(國稅函[2010]138號),對修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原因、遵循的原則、修訂的內容等作出了說明。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規定,其主要條款是:

  (1)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其中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①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②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3)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①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②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③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4)第六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5)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①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②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③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6)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①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a《稅務登記證》副本;

  b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c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d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e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②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③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④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7)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8)第十一條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9)第十二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10)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①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②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對《辦法》中的若干條款明確了具體處理意見:

  (1)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但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2)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3)認定辦法第五條第①款所稱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4)認定辦法第五條第②款所稱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5)認定辦法第五條第③款所稱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6)認定辦法第八條第①款所稱申報期,是指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

  (7)認定辦法第八條第②款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同意其認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的時間。

  (8)認定辦法第八條第③款第1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

  (9)認定辦法第九條第①款第c項所稱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是指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認定辦法第九條第③款所稱實地查驗的范圍,是指需要進行實地查驗的企業范圍及實地查驗的內容。

  (10)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所稱新開業納稅人,是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制定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主要條款如下:

  (1)第三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但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2)第四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

  ①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②騙取出口退稅的;

  ③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五條 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4)第六條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認定辦法第九條第④款規定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內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對其他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稽查部門作出《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后40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5)第七條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6)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①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②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輔導期納稅人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領購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7)第九條 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8)第十條 輔導期納稅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

  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9)第十一條 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后,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10)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對結果,通過《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導出發票明細數據及《稽核結果通知書》并告知輔導期納稅人。

  輔導期納稅人根據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本期數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抵扣。

  (11)第十三條 輔導期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①第2欄填寫當月取得認證相符且當月收到《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②第3欄填寫前期取得認證相符且當月收到《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③第5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稅額。

  ④第7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⑤第8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份數、金額、稅額。

  ⑥第23欄填寫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月初余額數。

  ⑦第24欄填寫本月己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專用發票數據。

  ⑧第25欄填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專用發票月末余額數。

  ⑨第28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⑩第30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第31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數據。

  (12)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輔導期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按照以下要求進行“一窗式”票表比對。

  ①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3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

  ②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對相符和協查后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合計數。

  ③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中第8欄的份數、金額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對相符和協查后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合計數。

  ④申報表數據若大于稽核結果數據的,按現行“一窗式”票表比對異常情況處理。

  (13)第十五條 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1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政策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37號)規定,在綜合征管軟件尚未修改完成前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有關審批流程可先以紙質文書運轉,待綜合征管軟件修改完善后再補充錄入。

  (2)各省稅務機關要及時按照《認定辦法》第九條第③款規定,確定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以便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執行,并報總局備案。未確定實地查驗范圍和方法的,應按《認定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范圍和程序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四、其他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折扣額未在該貨物銷售額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的,其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規定,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稅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2)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需要說明的是: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上述兩種情形必須加強審核,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確切無誤的情況下,才能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73號)規定,在青海玉樹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損毀丟失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進行核查。屬于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2)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在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認證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進行逾期認證、稽核無誤的,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比照上述⑴的規定辦理;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比照上述⑵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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