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號公告,鑒證咨詢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的確可以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了呀。
普通人這樣理解不能算錯,但專業的會計人員,尤其是稅務會計,不應該這樣囫圇吞棗地理解政策。
專業人員要有專業人員的嚴謹。
文件雖然說是為了“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但實際上,方便的背后,也是有陷阱的:
“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雖然說“可以”,但同時也失去了代開的資格,國稅可以以這個文件正大光明不給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以,正確的理解是:鑒證咨詢服務的納稅人,想開專票的話,“必須”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問題上,可以是可以,必須是必須。
這些小規模納稅人,將與一般納稅人一樣,只要你自己開不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就會不給你代開了,這一點要記牢。
比如,你因為種種原因,被稅務機關收繳了發票,或者開票系統被鎖死,如果你是小規模納稅人,還可以依法要求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在就代開不出來了,只能要求稅務代開普通發票了。
另外,“全國范圍內……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到底是哪些企業?
現在企業都是混業經營,按經營范圍來劃定某類企業,并不是嚴謹的標準和方法。認證與鑒證服務,目前看起來還有資質限制,按資質來判斷還稍微說得過去,但咨詢服務卻是沒有資質要求的。商貿企業加上“策劃、咨詢”的經營范圍,是不是也適用于這一政策?是必須只從事鑒證咨詢還是以鑒證咨詢為主業?要不要50%銷售占比之類的指標?
具體落實時,還要看基層稅務機關的認定標準。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