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抵扣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對方退回怎么處理 |
問:超過抵扣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對方退回怎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3]962號)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賬聯作帳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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