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認證過未抵扣的專用發票發現有誤能否直接退回銷貨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85號),其中第四條規定: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應聯系銷貨方按照開具紅字發票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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