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企業為小規模零售企業(購貨方)于2008年12月25日向一般納稅人(銷售方)購買一批商品,約定貨款在送貨后30日支付(購貨方一直采用以此種方式賒購商品)。2009年1月1日起此我企業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那么我企業(購貨方)是否可要求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批貨物的進項稅能否申請抵扣? |
答: 國根據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九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零售企業購買商品后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取得購貨方的符合規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情形,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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