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第一款: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雖然明確了適用稅率,但未說明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明示,謝謝!
答: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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