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開具是否確認收入?
——更新時間:2010-01-29 04:32:54 點擊率: 4105
問題內容: 客戶給我們公司250萬預付款,讓我們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我們沒有發貨。我們已經就此筆業務確認了銷項稅,但是按照會計準則這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故此我們沒有確認收入。但是當地稅務機關非要我們確認收入,請問當地稅務機關的說法是否正確?這種說法是否有稅法依據?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商品如果提前開具發票,開具發票的當天即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企業所得稅上要求銷售商品時需同時滿足國稅函[2008]875號文第一條(一)規定的條件,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因此,貴公司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先開具發票,雖然商品未發出,但按規定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處理上不需要確認收入。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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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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