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款項在不確定情況下如何開發票?
——更新時間:2009-12-15 02:42:16 點擊率: 5475
問題內容:
我公司銷售產品一批,單價3000,數量10件,金額合計30000元,但我公司和對方約定,如對方延遲一天付款,那么單件就提高10元,以此類推,直到付款日再作結算。 請問稅總:我在商品發出時可不可以不開發票,直到對方付款時確定應收金額時才開?或者發出商品時先按售價開出發票,待收款時,再按結算差額以價外費用另行開具發票?價外費用可否單獨開票?如對方為一般納稅人,單獨開的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延期付款按要求收到的款項可作為價外費用,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對方為一般納稅人,取得單獨開具的專用發票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認證,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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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