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開專用發票如果需帶清單,能否用自制的清單?附帶的清單有什么規定嗎?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文號:(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因此你單位應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發票清單,不得開具自制的發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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