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和《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在廣州市開展電子發票應用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電子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以電子數據方式開具、收取、存儲的收付款憑證。合法的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效力。
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經管的納稅人提出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以開具電子發票。電子發票的業務和技術標準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統一制訂。
三、電子發票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如實完整開具,并按照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的規定保存、報送。
四、開具電子發票的納稅人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確保電子發票開具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不得篡改、刪除、偽造電子發票。
五、取得電子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查詢驗證電子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電子發票的信息可以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網站進行查詢驗證。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偽造、變造電子發票或從事其它發票違法活動,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電子發票試點工作將分期分批逐步推進,有關安排詳見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通知(地址:http://www.12366.gov.cn)。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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