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從2019年4月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請您盡快將稅控設備聯網,完成對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的升級,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依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實申報,應享盡享減稅紅利。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以下是六種常見結算方式舉例說明: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二)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如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三)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如在3月31日前發出貨物,應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在4月1日后發出貨物,則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四)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五)提供應稅服務,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六)采用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預收款,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預收款,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如果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3月31日之前,請及時在3月31日前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果未能及時開具發票,應先將該筆收入作為“未開具發票”銷售額申報繳納增值稅,在4月1日以后可按原適用稅率補開增值稅發票;如果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后,卻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的,在收回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所有聯次并作廢或沖紅后,可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正確的增值稅發票。 對納稅人未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繳納增值稅,未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形,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3月28日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