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會保險經辦規范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職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橛萌藛挝缓蛡€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ǘ┴撠熒鐣kU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提供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相關的服務;
?。ㄈ┖硕ú磿r足額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ㄋ模┮婪ü芾砩鐣kU基金,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實施;
?。ㄎ澹﹨f議管理工傷醫療(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撠熒鐣kU信用管理;
(七)組織開展領取待遇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
?。ò耍┴撠熉殬I年金經辦管理;
(九)負責社會保險稽核;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經辦服務方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推廣綜合柜員制和網廳一體化,通過服務網點、網站、自助服務設備、移動客戶端等方式提供社會保險服務,推動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
根據工作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基層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所、站,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社會保險服務。
第三十六條〔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社會保險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規范業務經辦流程,并向社會公開服務事項清單、服務指南、投訴舉報方式和受理渠道。
第三十七條〔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建立異地業務協查機制,支持跨地區、跨層級、跨部門業務協同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級負責的原則,參與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工傷醫療(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權利義務,規范其服務行為。
第三十九條〔內部控制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工作機制,定期對已辦結業務進行核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限期整改。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年度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條〔組織機構控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的崗位責任制度,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分離設置原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各項業務按照風險等級進行分類,嚴格業務經辦授權管理,非常規業務和中高風險業務實行初審、復審制度,做到記錄清晰完整,相關責任人明確。
第四十一條〔信息系統控制和業務運行控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規范的信息系統,完善業務運行監控機制,明確數據操作權限,嚴格控制數據修改和權限變更,防范業務經辦風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業務經辦全過程進行記錄,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十二條〔基金財務控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管理,嚴格財務記賬、對賬,嚴格印章、票據、密鑰管理,及時核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的資金,保證賬款、賬實相符,確?;鸢踩?。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信息報告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違法違規信息報告制度。發現隱匿、轉移、侵占、挪用、違規投資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社會保險待遇等情況時,發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社會保險稽核事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舉報投訴專查、年度抽查等方式對下列事項進行稽核:
?。ㄒ唬┯萌藛挝晦k理社會保險登記情況;
?。ǘ┥鐣kU待遇領取情況;
?。ㄈ┕t療(康復)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信息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的方式定期對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待遇領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執行服務協議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四十六條〔投訴舉報核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有關社會保險的投訴、舉報,應當依法調查核實。
第四十七條〔隨機抽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年度抽查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工作人員的方式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檢查對象后,可以委托第三方對檢查對象進行稽核。
第四十八條〔社會保險稽核措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稽核,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被稽核單位的有關場所進行實地調查、檢查;
?。ǘ┰儐柵c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ㄈ┎扇∮涗洝浺?、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登記保存。
第四十九條〔問題查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稽核中發現被檢查對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條〔行政部門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
第五十一條〔投訴舉報處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收到的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投訴舉報應當依法查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磿r限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的;
?。ǘ┻`反規定要求服務對象提交證明材料的;
?。ㄈ┪窗匆幎▍f助辦理異地協查業務的;
?。ㄋ模┪窗匆幎ㄌ峁┥鐣kU個人權益記錄的;
?。ㄎ澹┮蚬ぷ鞑划敚斐缮鐣kU檔案信息丟失、損毀的;
?。┻`反社會保險經辦內控制度的;
(七)因工作失誤,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ò耍┯羞`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違規使用個人權益記錄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以及其他通過申請查詢方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解除服務協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五十五條〔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違規投資運營的法律責任〕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身份證件的概念〕本條例所稱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優化社會保險服務,規范社會保險經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8章5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大力減少社會保險經辦需要提供的證明事項。全面清理社會保險領域各類證明事項,把絕大部分現在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證明事項,明確規定不得要求提供,而改為通過數據比對、信息共享等方式獲取(第二十六條)。對少數必須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事項,以行政法規形式確定下來(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
二是聚焦難點痛點,優化辦事流程。為了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難問題,規定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進行封存,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平臺,查驗其在不同參保地的繳費情況,審查其繳費年限,并歸集相應養老保險基金后,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第十四條);為了優化社會保險服務,規定了社會保險權益記錄的管理、查詢和使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社會保險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規范業務經辦流程,并通過服務網點、網站、自助服務設備、移動客戶端等方式提供社會保險服務(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
三是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風險防控。在全面梳理社會保險經辦各環節風險點的基礎上,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承諾,提高經辦管理服務效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安全規范的信息系統,完善業務運行監控機制,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基金違法違規信息報告制度,防范基金風險(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
四是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為了進一步理順工作機制,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舉報投訴專查、年度抽查等方式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待遇領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等情況實施稽核(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審計制度(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附錄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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