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等法律規定,進一步優化城建稅納稅服務,規范城建稅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互動交流-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棗林前街68號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郵政編碼100053),請在信封上注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7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規范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兩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留抵退稅額,是指按照規定已經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以后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只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二、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三、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稅務機關核準增值稅免抵稅額的當天,納稅人應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城建稅納稅人按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和不在上述區域適用不同稅率。市區、縣城、鎮按照行政區劃確定。
行政區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適用新行政區劃對應的城建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
五、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兩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同時繳納是指在繳納兩稅時,應當在兩稅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并繳納對應的城建稅。
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
前款所述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
六、因納稅人多繳發生的兩稅退稅,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兩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隨兩稅附征的城建稅。
七、城建稅的征收管理等事項,比照兩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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