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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更新時間:2021-10-22 09:22:37 點擊率: 3355

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我部研究起草了《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rss.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政策法規”,在“征求意見”欄目里提出意見。

3.通信地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4.電子郵箱:renshelifa@mohrss.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2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1年10月21日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開展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督原則】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

第四條 【監督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管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

必要時,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重大監督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監督。

第五條 【內部協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具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政策、經辦、信息化綜合管理等機構,依據職責協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

第六條 【監督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隊伍建設,保證工作所需經費,保障監督工作獨立性。

第七條 【人員要求】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能力,依規取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并定期參加培訓。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保守秘密。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遵循職權法定、權責一致、過罰相當原則,失職追責、盡職免責。

第八條 【外部協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民政、司法、財政、衛生健康、審計、稅務、醫療保障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加強數據共享、分析,加大協同查處力度,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第九條 【社會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監督職責

第十條 【監督職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職責:

(一)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貫徹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賬戶收支和結余情況;

(三)受理有關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四)依法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

(五)宣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及決算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等銀行賬戶開立、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社會保險待遇審核和基金支付情況;

(五)社會保險服務協議訂立、變更和履行情況;

(六)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內部控制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監督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貫徹執行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內部控制情況;

(四)社會保險服務協議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其他監督事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單位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提前退休審批審核情況;

(二)工傷認定(職業傷害確認)情況;

(三)勞動能力鑒定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權限

第十四條 【要求提供或報送有關資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時,有權要求被監督單位報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業務檔案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五條 【查閱、記錄、復制有關資料數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時,有權查閱、記錄、復制被監督單位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業務檔案,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數據,有權查詢被監督單位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用戶管理、權限控制、數據管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 【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時,有權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佐證。

第十七條 【信息比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信息系統應用,充分利用內外部數據進行比對分析,查找疑點信息。

第十八條 【信息系統的查詢權限】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開放社會保險經辦系統等信息系統的查詢權限,根據監督工作需求配合做好有關信息數據提取工作。

第十九條 【被監督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時,被監督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全面、完整提供實施監督所需資料或者反映情況,并對所提供資料原始性、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下列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一)被監督單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的;

(二)被監督單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被監督單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時,有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數據予以封存。

第四章 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監督工作】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包括檢查和查處。

社會保險基金檢查方式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明確檢查范圍和重點。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程序】現場檢查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被監督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的實地檢查,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年度檢查計劃和工作需要確定檢查項目及檢查內容,制定檢查方案,并在實施檢查3個工作日前通知被監督單位;

(二)檢查被監督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憑證賬簿,查閱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檔案、數據,向被監督單位和有關個人調查取證,聽取被監督單位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匯報;

(三)根據檢查結果,形成檢查報告,并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被監督單位應當在接到檢查報告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 【非現場檢查程序】非現場檢查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被監督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數據、資料進行的檢查、分析,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檢查計劃及工作需要,確定非現場檢查目的及檢查內容,要求被監督單位按照規定的范圍、格式及時限報送數據、資料;或者從信息系統提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相關數據;

(二)審核被監督單位報送和提取的數據、資料,對不符合要求的數據、資料,應當要求被監督單位補報或者重新報送;

(三)分析數據,對發現的疑點數據要求被監督單位核查說明,對存在的重大問題,實施現場檢查,形成檢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要情報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建立要情報告制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社會保險基金要情。

第二十四條 【監督要求】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應當由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法證件。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從事影響客觀履行基金監督職責的工作。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與被監督單位、個人或者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 【聘請第三方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審計。

被聘請機構不得拷貝明細數據,不得未經授權拷貝統計數據,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被監督單位資料或者相關信息用于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相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問題處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監督發現的問題,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執行存在問題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見;對發生重大問題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采取約談、函詢、通報等手段督促整改;

(二)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被監督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查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檢查發現、上級部門交辦、舉報、媒體曝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移送等違法違規線索,應當查處,進行調查并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規經辦管理法律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違反社會保險經辦內部控制制度的;

(六)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侵害基金法律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工傷保險協議康復服務機構、工傷保險協議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等機構通過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記錄、病歷、報告、處方等就醫資料及相關報銷票據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二)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預防費等專項費用支出;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開展培訓的機構通過提供虛假培訓材料等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四)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一)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違規一次性補繳、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五)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六)喪失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通過虛假承諾等方式騙取失業保險待遇;

(七)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個人存在第一款行為情形之一,但尚未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清退其辦理的社會保險業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協助騙?!繀f助實施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千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3萬元以內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拒絕監督檢查責任】被監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拒絕、阻撓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社會保險基金資產的。

第三十四條 【報復陷害處理】報復陷害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要情報告制度責任】人力資源社會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發現的要情隱瞞不報或者拖延不報或不查處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六條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的人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數據安全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會計師事務所等被聘請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險。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包括社會保險待遇發放金融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工傷保險協議康復服務機構、工傷保險協議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開展培訓的機構、承辦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等。

對鄉鎮(街道)、村(社區)等承擔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工作機構的監督,參照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監督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另行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運營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生效日期】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原勞動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關于《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我們研究起草了《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監督體制。《辦法》適用范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必要時上級可對下級管轄范圍內重大監督事項直接進行監督;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內部協同、與公安等外部門配合,鼓勵支持社會監督。

二是明確了監督職責。《辦法》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職責;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對象及事項,針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影響基金支出的提前退休審批、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等相關單位分別列舉相應監督事項。

三是豐富了監督權限。《辦法》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采取的監督措施;同時明確被監督單位、個人和信息系統管理部門的配合義務;規定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信息系統的應用。

四是規范了監督實施。《辦法》規定監督包括檢查和查處;規范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規定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強調要情報告制度;明確監督工作人員出示證件、回避等要求;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明確綜合運用整改意見、處理建議、約談、函詢、通報等手段進行分類處理;對違法違規線索依法進行查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五是細化了法律責任。《辦法》明確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法律責任;明確了社保服務機構、用人單位等單位及個人欺詐騙保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了數據安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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