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對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經研究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第二條中“扣繳義務人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手續。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批準后,發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及報告表”的規定予以廢止。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事宜,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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