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調整鉛鋅礦石等稅目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
財稅〔2007〕100號 |
成文日期:2007-07-05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市場價格以及生產經營情況,為進一步促進其合理開發利用,經研究決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對上述三種礦產品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鉛鋅礦石單位稅額標準:一等礦山調整為每噸20元;二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8元;三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 6元;四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3元;五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0元。 二、銅礦石單位稅額標準:一等礦山調整為每噸7元;二等礦山調整為每噸6.5元;三等礦山調整為每噸6元;四等礦山調整為每噸5.5元;五等礦山調整為每噸5元。 三、鎢礦石單位稅額標準:三等礦山調整為每噸9元;四等礦山調整為每噸8元;五等礦山調整為每噸7元。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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