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3】第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步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保證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中有關商貿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財稅[2002]208號文件中的“商貿企業”界定為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二、對于只從事商品零售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商品批發、批零兼營的企業除外),繼續按照財稅[2002]208號文件中規定的按比例計算的稅收優惠辦法執行。
三、對于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稅收優惠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并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扣減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體扣減數額=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2000元/年
四、財稅部門應嚴格按照稅收扣減辦法核定企業所得稅扣減額,執行中不得超過政策規定的扣減范圍和標準。
五、請各地遵照上述規定執行,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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