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 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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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下發后,各地反映一些征管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持同一《再就業優惠證》申請稅收減免的問題
對下崗失業人員持同一《再就業優惠證》開辦多個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如連鎖經營門店或門市部。該類下崗失業人員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申請減免稅,其他具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關于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個體經營活動如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個體經營活動,按照財稅〔2002〕208號文件的規定,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照章征收增值稅。
三、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并符合財稅〔2002〕208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執行財稅〔2002〕208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的政策,但不包括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減免稅的期限問題
財稅〔2002〕208號文件第五條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是指,符合條件的個體經營者,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其免稅的起始時間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計算。
五、關于服務型企業兼營桑拿、按摩等項目適用政策問題
對服務型企業兼營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稅項目的,企業應當將不予免稅項目與免稅項目收入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免稅項目收入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關于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問題
企業(經濟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富余人員)比例,在企業申請享受減免稅資格時,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的人員比例作為預繳(預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在匯算清繳時,以每一納稅年度內企業(經濟實體)各月實際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富余人員)的平均比例作為適用政策的依據,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計算公式中的職工總數包括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臨時工、合同工等,但不應包括本企業的離退休人員。
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是否適用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
財稅〔2002〕208號和國稅發〔2002〕160號等文件中規定的再就業優惠政策中,有關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適用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