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后多繳稅款如何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第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關于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15號《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稅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現就退還給外商投資企業的多繳稅款,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實際收到的退稅稅款,不論屬于哪一年度的多繳稅款,均應計入收到退稅當年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抄: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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