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第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期初庫存已征稅款的處理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庫存所含的已征稅款(以下簡稱“已征稅款”)不得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既有內銷,又有出口的,應單獨核算出口產品的已征稅款;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的,按內銷產品和出口產品銷售額的比例劃分確定。
二、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而多繳納稅款需給予返還的,其多繳納的稅款數額先抵扣已征稅款。抵扣完以后,多繳納的稅款部分再根據國稅發[1994]1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納稅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給予返還。
三、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沒有多繳稅款的,其期初庫存已征稅款在沒有新的規定之前,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9號《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和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的規定辦理。
四、各級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外商投資企業申報的1994年期初庫存已征稅款進行認真審核,并建立審批制度。納稅人申報的已征稅款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一律不得處理。凡弄虛作假、擴大或虛報已征稅款,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取消已征稅款的抵扣資格,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偷稅的規定處理。
五、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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