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教育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第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現就醫療、教育行業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一條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原則,醫療、教育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應按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教育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其對學生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其他收入,除依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免征營業稅的項目外,應作為企業營業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免征營業稅的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外商投資舉辦的學校,其學校章程或入學合同規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學期結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為學費的,對抵押金可以不作為業務收入,僅對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在取得時作為業務收入,計算繳稅;學校章程或入學合同中規定采取先收取高額費用,學期結束或者學生中途退學、離學后,部分退回學生,部分留歸企業所有的,對應退回的費用部分,可視為抵押金不作為業務收入,僅對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費用部分,在取得時作為業務收入,計算繳稅。
三、醫療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取得的各項收入,除屬于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免征營業稅的項目外,均應計算繳納營業稅;其所取得的各項收入減除有關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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