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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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8]5號 |
成文日期:2008-02-02 |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貨交易黃金期貨交易發生實物交割時,比照現行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稅收政策執行。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發生實物交割但未出庫的,免征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并已出庫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交割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單價=實際交割單價÷(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實際交割單價是指不含上海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其中,標準黃金是指: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 二、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的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訂。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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