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稅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區功能拓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09-04-23 03:10:49 點擊率: 4204
國稅函[2009]145號 發文日期:2009-03-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同意,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稅物流中心。同時,為穩步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允許出口加工區拓展保稅物流功能和開展研發、檢測、維修業務,現就保稅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區拓展功能后的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內貨物進入保稅物流中心(具體名單見附件)的,視同出口,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保稅物流中心內貨物進入境內,視同進口,依據貨物的實際狀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按照進口的有關規定征收或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50號)的規定執行。
二、國內貨物進入出口加工區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國稅發〔2004〕150號的規定執行。
三、對出口加工區開展研發、檢測、維修業務的稅收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條自保稅物流中心經國家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封關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第二條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保稅物流中心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