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將全部或絕大部分所得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其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其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資產、規模較小,人員配置較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其四,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其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其六,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其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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