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部分鋼材;
2.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銀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附件: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關附件: 附件: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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