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收匯核銷的形成與處理
出口貨物逾期收匯核銷的形成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外客戶付款不能及時到位,促使國內企業無法在規定的時限內實現結匯并進行申報出口退(免)稅;二是試行收匯核銷無紙化的企業,雖然在網上提交了收匯核銷的信息,但由于系統或信息傳輸的原因,造成提交不成功的現狀;有時也會出現提交成功了而稅務機關無法收到外匯管理局轉發的收匯信息。
以上兩種現象導致了收匯核銷在申報退(免)稅時逾期。那么,根據稅法規定,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否則,對審核有誤或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對此,為了幫助國內企業解決實際困難,降低稅收風險系數。今年3月份,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規定,對出口企業逾期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稅務機關可在對出口企業其他退稅單證、信息審核無誤后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同時,對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因網上核銷系統、信息傳輸等原因致使出口企業逾期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從上看到,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余波尚未平息,國內出口企業正在轉機的時刻,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國稅函[2010]89號文件進行調整非常關鍵,此項政策的實施,為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帶來了便利,加快了出口退(免)稅的進度,緩解了資金運轉的壓力。
二、新規定執行把握的關鍵點
國稅函[2010]89號文件重點規定了出口企業逾期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在無其它問題的前提下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但是,在執行過程出口企業還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逾期收匯核銷的時限不明朗
對于出口退(免)稅來講,收匯核銷是申報出口退(免)稅必須的前提條件,也是必不可少的單證之一。對于它的管理,舊規定中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申報期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出口企業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包括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新辦和變更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1年的(指2004年6月1日以后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企業);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以上所述的申報期是指出口退(免)稅的申報期,生產企業為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如果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即:每月1日-15日,節假日順延),應在次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內。外貿企業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二是暫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除上述6種情況以外,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以上所述“尚未到期結匯”是指出口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不到210天。210天是出口企業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規定期限,包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及代理出口的貨物。
另外,因改制、改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設立并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如:原出口企業不存在上述6條情形,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在申報退(免)稅時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文件有關規定采取事后審核。
那么,新規定中所述的逾期收匯核銷無論是從第一種還是第二種情況管理的角度來看,是否與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對于第一種情況而言,超過90天申報期的收匯核銷單為逾期單證。對于第二種情況而言,超過210天未結匯核銷的為逾期單證。但是,新規定中只表明對出口企業逾期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稅務機關可在對出口企業其他退稅單證、信息審核無誤后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這個逾期的規定時限為多少天,沒有時間限止。對此,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應當結合當地稅務機關的明細規定謹慎操作。
(二)逾期管理與延期申報是否掛鉤
稅法規定,出口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內,如果因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的;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的;因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的。在出現逾期時,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那么,在新規定中所述的逾期收匯核銷是否按延期申報的方式進行管理,國稅函[2010]89號文件也沒有明確。應當講,從文件表述來看,對于逾期收匯核銷的時限不受限定。但是,出口企業在執行過程中,還是要注意結合當地稅務機關的明細規定進行處理。
(三)文件執行無規定截止日期
目前,國際金融危機雖然對我國出口企業的經營情況影響較大,國家出臺國稅函[2010]89號文件也是在于幫助出口企業解決困難,調節外貿經濟發展的快速攀升。因此,新文件所規定的扶持政策沒有明確執行截止時限。如果講,在國內經濟回暖以后,是否還按此規定繼續執行不得而知。所以,出口企業應當盡可能的做到及時催要國外客戶款項,按規定時限進行核銷;對于無紙化收匯核銷的企業,在網上操作時,應注意檢查是否提交成功,以免錯過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及收匯核銷時限。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