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面對“一照一碼”和簡政放權實施后急需管放結合的新局面,根據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工作要求,通過“實名登記、實名辦稅、實名服務、實名管理”,形成“稅收實名制管理”品牌打造的完整鏈條,引導納稅人實現自我管理,促進稅法遵從,構建稅收共治格局,維護正常稅收經濟秩序。
二、制定目的
通過稅收實名制管理,進一步厘清征納雙方責任,確保涉稅事項的提出是納稅人真實意愿的表達,確保簡政放權和稅制改革的紅利落到誠實守信的納稅人和辦稅人員身上,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并依托稅收實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和精準化管理。讓守法者盡享優質服務,讓違法者無處遁形。
三、適用范圍
納稅人的辦稅人員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含深圳市)各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以及納稅人的辦稅人員使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時,適用稅收實名制管理。
四、采集渠道
為減輕辦稅負擔,辦稅人員可以在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進行身份信息采集。辦稅人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采集方式。
五、業務范圍
原則上,納稅人全部涉稅事項均實行辦稅人員稅收實名制管理。當納稅人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等發票業務時,還須采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身份信息。
六、辦稅人員變更
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實行一次采集,如發生證件換發、改變,則需重新進行采集。
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發生及辦稅人員手機號碼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委托、授權到期后,應及時到國稅機關辦理辦稅人員的變更、取消授權,確保在國稅機關登記的辦稅人員信息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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