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10]303)規定,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評審。
一、 試點企業評審的必備條件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具備評審試點出口企業的條件:
(一)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未發生欠稅的;
(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常、規范,能按稅務機關要求保管出口退稅檔案資料;
(三)近二年未發現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范業務;
(四)近二年未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
(五)近二年未發現虛開發票(含農產品收購發票)和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等問題;
(六)評審期間未涉及有關稅務違法案件檢查。
二、試點企業評審的基本程序
一是由試點地區地(市)級稅務機關嚴格按照評審標準,逐項對試點出口企業加以評審,并填寫《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表》上報省級國家稅務機關。
二是由省級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地(市)級稅務機關上報的評審名單,將本地區擬同意試點口企業名單及《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匯總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
三、試點企業的日常管理
對于評定為試點的出口企業在試點期間,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及時關注如下情況,并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
(一)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或涉及稅務違法案件檢查的;
(二)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的;
(三)多次未按規定提供稅務部門所需單證、資料且經勸告無效的。
四、稅務機關受理試點企業退(免)稅的管理要求
根據國稅函[2010]303文件要求,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在積極支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同時,辦理出口退(免)稅應做好兩方面的工作:
(一)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及時準確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一是在審核中應明確,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必須單獨申報,如與其他出口貨物一并申報,應在申報表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標注。
二是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受理業務后,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進行相關信息的對比,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產生的有關出口收匯核銷單疑點可以人工挑過。
(二)要加強試點企業有關業務的日常管理和預警評估工作,嚴防騙稅發生。
一是對屬于《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試點企業,稅務機關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建立臺賬制度,加強后續跟蹤監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并可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提請銀行部門提供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結算的數據、資料,以供對比分析使用。在審核中凡發現異常出口業務,應暫緩辦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待核實有關問題后,依法按規定處理。
二是利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部分模塊升級后的配置,加強疑點審核管理。
三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電子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查詢試點企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相關數據,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辦理出口退(免)稅進行數據分析,做好出口退稅預警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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