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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性稅法解讀

解析2010年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變化

——更新時間:2011-02-17 09:27:39 點擊率: 3685
    為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以下簡稱63號文)、《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以下簡稱64號文)與《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以下簡稱65號文)等三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64號文,65號文分別對服務外包企業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優惠政策進行調整, 63號文于2010年7月1日64號和65號文實施后廢止。

  一、63號文的基本內容

  63號文主要規定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內容,享受稅收政策的主體和業務范圍,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管理等問題。

  (一)稅收優惠政策內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63號文中列舉的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以下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概念

  63號文規定可以享受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包括三大類: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服務等。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63號文規定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要同時符合六大條件

  63號文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并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二、64號文、65號文對63號文的調整解析

  (一)63號文被調整的由來

  2009年以來,商務部一直在推動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優惠政策,向國務院上報了《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政策建議的請示》,2010年4月7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69號)對商務部的復函,在稅收政策上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放寬認定條件,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總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業需獲得國際資質認證的要求;簡化申報核準程序,認定工作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

  2.將營業稅免稅政策擴大到示范城市所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3.對于全部面向國外市場的服務外包企業經營呼叫中心業務(即最終服務對象和委托客戶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實施不設外資股權比例限制的試點。創新服務外包海關監管模式,推廣實施服務外包保稅監管。

  為響應國務院的批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64號文、65號文對63文進行調整。

  (二)64號文對63號文的調整

  64號文對63號文的調整主要有三點內容:

  1.增加廈門享受優惠城市

  2010年國家又認定了廈門為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因此64號文把廈門也列入了優惠試點城市。

  2.營業稅免稅政策擴大到示范城市所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國辦函[2010]69號規定,營業稅免稅政策擴大到示范城市所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因此,64號文取消了63號文規定的須經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才可以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即使不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也可享受營業稅優惠。

  3.直接轉包也可以享受營業稅優惠。

  64號文規定,只要是境外單位與其簽訂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規定范圍內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就可以免征營業稅。而63號文則未提到“直接轉包”。

  (三)65號文對63號文的調整

  65號文對63號文的調整主要有三點內容:

  1.與64號文一樣,也增加廈門為示范城市

  2.放寬認定條件

  放寬認定條件主要有兩處:65號文規定的認定條件對原財稅[2009]63號文的規定進行了微調,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由原來規定的70%降低到50%;刪除“企業應獲得有關需要的國際資質認證”的條件,這樣擴大了受惠的企業范圍。

  3.認定管理權限下放與程序簡化

  65號文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由原來的市級部門初審省級部門認定改為由市級部門評審認定,認定權限下放。

  65號文明確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并發文認定。63號文規定,企業應將經過市級相關部門初步審查后的材料報送省級科技部門。相比于63號文先初審后認定的辦法相比,65號文直接規定有市級評審并認定,認定程序得到簡化。

  三、關注點

  (一)優惠時間段的關注

  64號文和65號文,均將優惠政策實施時間由63號文的“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修改為“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那么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間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是否能免征營業稅?筆者認為應該可以,因為在上述時間段內63號文仍是有效的。

  (二)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重要性

  64號文只涉及營業稅優惠調整,而63號文還包括兩項企業所得稅優惠內容:適用15%低稅率;職工教育經費年度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資總額的8%。如果不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雖然可享受營業稅優惠,但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需要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按照65號文件規定的條件認定后,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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