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發票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的學習和執行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們對以下重大變化事項進行解讀:
一、新《發票管理辦法》的法律級次從財政部令上升到國務院令,新《發票管理辦法》的法律地位從而得到了提升,從財政部部門規章上升到國務院行政法規。
二、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解讀:本條規定明確了領購發票時需使用發票專用章,取消了原來的使用財務專用章的規定;簡化了申領發票的步驟,取消“申請”環節,明確了單位和個人首次領購發票時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經營范圍和規模,于5日內確認核發發票領購簿。
三、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解讀:本條第三款根據財綜[2010]1號規定,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的票據由原“收據”改成“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解讀:本條是新《發票管理辦法》重大變化之一。
本條規定將原來規定“發票上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規范為“加蓋發票專用章”。
本條新增了虛開發票行為的認定標準的規定。明確“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五、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解讀:本條規定首次明確了網絡發票的法律地位。
六、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解讀:本條規定對違規使用發票的行為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新增了“介紹他人轉讓發票”、“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及“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違規行為。使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法律術語,屬于專業判斷違規責任,與刑法中的表述語言保持一致……
本條規定強調了稅務機關應該提供查詢發票的便捷渠道。
七、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解讀:本條規定對原《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違法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了篩選和分類,指明了9種情況的違規行為,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
八、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解讀:本條綜合原《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及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違規行為加大發票違法處罰力度。保留了原來的“處于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條款,增加了“情節嚴重的,處于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條款。
九、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解讀:本條規定加大了對虛開發票的處罰力度,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且對于非法代開發票的比照上述規定處罰。
十、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解讀:本條規定新增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并且加大處罰力度,情節較輕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最高可處以50萬元罰款。
十一、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解讀:本條規定屬于新增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納稅人,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
十二、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2011年1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1年第7號公告《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了發票專用章的具體式樣,明確新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十三、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解讀:本條細則取消了“財務印章”印模的留存備查。
十四、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解讀:本條細則增加了發票領購簿的“開票限額”內容,方便今后對納稅人的管理。
十五、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解讀:本條細則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的規定。
十六、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解讀:本條細則明確了發票真偽的鑒定渠道,更具可操作性。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鑒別發票的真偽情況。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