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2年06月2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政策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2007年,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充分發揮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規范和加強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了《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令2007年第5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該《管理辦法》認定的技術中心,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為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向中小企業提供科學研究和技術類的公共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1]7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示范平臺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政策出臺的主要目的和內容
為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和《暫行規定》,做好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的認定和復審工作,需要稅務部門對其依法納稅情況進行核查。因此,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納稅情況核查有關問題公告》,主要內容:
(一)新申請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資格的企業依法納稅情況的核查辦法。
(二)已認定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企業每兩年復審一次依法納稅情況的核查辦法。
(三)對新申請技術中心企業納稅情況核查的時間。
(四)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企業依法納稅情況核查的主要承辦方。
(五)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情況核查的信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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