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同類行政案件合并審理共同訴訟須經當事人同意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新《行政訴訟法》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分析:
這是關于共同訴訟的規定。
對比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對共同訴訟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放寬范圍,將“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改為“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二是增加了條件,即人民法院認為可合并審理的必須經當事人同意。
十、增加了代表人訴訟的規定
新《行政訴訟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分析:
這是關于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規定,吸收借鑒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內容。
以往,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很少出現多名當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然而,新《行政訴訟法》不僅打破了“非具體行政行為不可訴”的局限,將許多新型行政行為納入受理范圍,更賦予規范性文件可訴性,大大拓寬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也導致實踐中可能出現代表人訴訟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新《行政訴訟法》關于代表人訴訟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有些不同,如未規定由人民法院參與商定或指定訴訟代表人等。
十一、細化訴訟第三人的規定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新《行政訴訟法》將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分析:
這是關于訴訟第三人的規定。
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一般須具備3個條件: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行政訴訟已經開始且未作出終審判決,當事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能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主張。新《行政訴訟法》細化了對訴訟第三人的規定,規定了兩種情形: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沒有變,一是主動申請,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此外,新《行政訴訟法》增加一款規定,賦予第三人獨立上訴的權利,即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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