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 促進扶持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國發〔2014〕52號文解讀之七
《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第九條規定,“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企業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建立小型微型企業名錄,集中公開各類扶持政策及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過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匯集工商注冊登記、行政許可、稅收繳納、社保繳費等信息,推進小型微型企業信用信息共享,促進小型微型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息公開和共享,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政府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專業機構提供更有效的服務。從小型微型企業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樣本企業,進行跟蹤調查,加強監測分析。”本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發展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提高政策及其實施的透明度和精準性,解決政策落實 “最后一公里”的問題。
(一)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依托,整合扶持政策實施信息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依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建立的,是我國的經濟戶籍庫,同時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商部門通過這個系統,為全社會免費提供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各類市場主體的信息查詢服務,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注冊登記、許可審批、年度報告、行政處罰、抽查結果、經營異常狀態等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的小型微型企業名錄,將成為小型微型企業申請享受扶持政策的一個入口和扶持政策實施信息的整合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進行政策公布和宣傳,匯集各個部門的優惠政策集中進行公示,方便公眾查詢了解;二是引導提醒小型微型企業申請加入小型微型企業名錄,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并提供申請填報和推送服務;三是對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政策的信息和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四是輔助開展政策實施評估,為政府決策提供服務。
(二)以企業自愿申報為基礎,提高扶持政策實施的精準性
當企業充分了解政府的扶持政策后,其是否申請相關扶持政策,由企業根據自身需要自愿選擇。小型微型企業只是企業生命周期的一個階段,隨著企業經營狀況的不斷變化和發展,其可能成長為具有一定規模與實力的大企業,不再需要、也不應享受政府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扶持政策。而政府相關部門所掌握的情況往往是靜態的,不能隨企業的發展變化而變化,因此,需要企業自行申報并填寫相關信息。有意愿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申請加入小型微型企業名錄,平臺會將有關申請信息同步推送到相關部門、機構進行審核。各相關部門、機構可以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為真正需要扶持而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更加精準、專業的支持和服務。精準就是指,將提出申請的小型微型企業信息推送到相關政府部門,使相關優惠政策落實到確實有需求、夠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專業則是指,各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并積極協調配合,做好相關政策實施的配套銜接。
(三)建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提高扶持政策實施效率
小型微型企業名錄的主要作用就是信息的匯集和共享。匯集和共享的各類信息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匯集國務院、各部門、各地區出臺的扶持小型微型企業政策信息,使小微政策集中、公開、透明,方便查詢。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這個統一的信息平臺,分部門列出優惠政策清單,集中公開,解決企業和社會公眾對政策了解不到、了解不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工商總局將通過總局平臺匯集國務院及各部門的有關政策信息,各省級平臺還要匯集各省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出臺的政策信息。二是匯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行政許可、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享受扶持政策情況等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小型微型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三是企業申請享受政策扶持的相關信息。通過這個平臺,企業可以更加方便地了解到政府出臺的各種扶持政策,并進行便捷、及時的申請;各相關部門、機構也可以更加及時地掌握申請情況,并更加方便地進行審核落實。各種相關信息通過小型微型企業名錄得到匯集和共享,可以有效地為企業和各相關部門、機構服務,提高實施扶持政策的總體效率。
(四)通過信息集中公示,有效防范扶持政策實施的道德風險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將所有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的政策信息置于陽光之下,真正實現扶持政策落實信息的公開、透明,可以最大程度破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小型微型企業扶持政策執行難的問題。小型微型企業名錄可以實現三個方面的公示與監督:一是監督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企業需要動態公示企業信息以及享受政策的信息,接受政府與社會的普遍監督。二是監督政府有關部門,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公示已出臺的扶持政策,接受社會公眾對扶持政策具體落實情況的監督。三是監督有關社會組織和機構,文件中提到政府將更多地運用政府購買等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服務,也就是說,今后將會有更多的機構和社會組織承擔起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的責任,他們的服務到不到位,質量好不好也要接受社會監督。以集中公示的方式實現政府與社會的共治與監督,將有效防范扶持政策落實的道德風險。
(五)開展生存狀態跟蹤監測,促進扶持政策更好落實
《意見》第九條還規定,從小型微型企業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樣本企業,進行跟蹤調查,加強監測分析。國家統計局在全國范圍內抽取一定樣本,對小型微型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以3年為期,進行跟蹤統計分析,并定期向國務院報告跟蹤監測信息。通過這項工作,可以及時了解小型微型企業的生存發展狀況,同時,結合小型微型企業名錄反映的相關信息,便于對扶持政策及其實施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和調整,有利于促進小型微型企業扶持政策更好地落實,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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